编纂:安静
2006年北京市登记年检犬55万余只。然而,市小动物协会统计表明,北大总裁研修班,宠物狗数目已达100余万只。象征着至少有一半以上狗是“黑狗”。
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湛中乐以为,任何法律都涉及到一般庶民的生涯,特殊是宠物豢养,直接与老百姓的生活相干,立法多听老百姓的意见,那么这个法律会迷信得多,履行也会轻易得多。比如到底该不该收费,该收多少,应该有一个明白的尺度,而这个标准,应该是公然征求公家意见的成果;再比方,对于一些城市禁养35厘米以上大型犬的划定,为什么是35厘米,得有个说法,在这方面,征求大众和专家的看法很重要。在立法方面,一些城市的摸索能够鉴戒。好比贵阳市在制订《贵阳市城镇养犬规定》时,最初的草案是参考北京、上海等城市的规定制定的,但在向市民征求意见时,争辩剧烈,终极吸纳市民心见做了较大修正,收到了很好的后果。
他还指出,政府应该是一个中破者,负责和谐养狗者和不养狗者的关系,衡量二者各自的好处,其职能是调和、裁决跟管理服务。政府治理养狗,除了有专门机关负责外,还应该与社会管理相联合,“借力发力”,充足应用中介机构、民间组织的作用。汪劲:养狗涉及到民法中的两个问题,一是相邻关联,一是权力不得滥用准则。养狗在传统法中固然属于私法范围,但当初已经成了一个社会公共问题,因而,须要政府公权利的介入。然而,公权力的介入应当有一个度,假如参与过多,会事与愿违。养狗很多时候波及到对私权的维护,而对私权的掩护,调动民间社团的力气十分主要。
“狗通人道”,养狗原来能给人带来欢喜和抚慰,但是因为管理等跟不上,养狗也带来诸如环境传染、疾病传布、噪声扰民、交通隐患、邻里纠纷、流落狗对人健康保险的要挟等一系列社会问题。养狗,让一部门市民欢快的同时,也让一局部市民不堪其扰。养狗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公共问题。
科学养犬、文化养犬、健康养犬,条件是依法养犬。养狗有法可依,却经常“法不责狗”。面对为难,是法规有问题,是执行不到位,仍是养狗者缺乏自律?
提到养犬管理条例,不少养狗人的懂得就是“办证”和“罚款”。狗主人们在一起常交换,打疫苗、避免狗叫扰民、办证不办证等都是热门话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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